林孟晓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为“过错”买单
来源:林孟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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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和金某分别于20164月、20167月份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并约定了底薪+绩效工资,公司向金某、高某发过《聘用意向书》,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同年1216日,高某和金某离职,并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绩效工资、拖欠的工资、报销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提成工资、缴纳社保。某公司收到材料后委托林孟晓律师办理,经了解,金某和高某在工作期间,由于高某、金某填写的预计发货箱单与实际出货的货物不符曾给公司造成939380卢布的损失,且金某、高某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处理其行驶的公司车辆违章事宜。为此,林孟晓律师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反请求申请,反请求:金某、高某承担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立即补办离职交接手续(包括交还客户资料、工作进度等),并及时处理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等。本案经过庭审,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促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向金某、高某支付绩效工资、拖欠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报销费用,但金某、高某也应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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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A幢11楼(瓯海大道与娄东大街交叉口,云天楼酒店西面)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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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孟晓
  • 执业律所:
    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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